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中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以及《牡丹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9)》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是落实国家各项助学政策的基础和依据,我校为此高度重视,依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成立以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教学副校长为副助长、招生就业处主任副主任、各专业部主任、教导处主任、班主任、资助工作老师、学生代表为组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并专门设立专人负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组织协调各班级开展政策宣传、贫困生认定管理工作。
3.研究决定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负责监督审计各类资料、档案及数据统计。
5.负责贯彻落实贫困学生各项政策,并做好公示及德育渗透教育工作。
二、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认定原则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困难类型及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六)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七)烈士子女;
(八)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九)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1.特别困难。原则上将第(一)至第(七)种困难类型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实际而定。
2.困难。将第(八)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具体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情况和本地区经济状况水平等实际情况而定。
3.一般困难。将第(九)种困难类型学生,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学校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学校提供经多方核实出具的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五、认定流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政策宣传、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政策宣传。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通过印制招生简章、宣传资料、主题班会、家长会、微信平台等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宜,将资助政策宣传到位,确保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做到不遗漏一人,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留存过程性资料备查。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困难类型,家庭情况表述要准确,言简意赅,不能千篇一律,在校表现高度概括。此表由班主任负责指导填写,班主任必须签字,因是最了解学生的人、也是第一责任人。认定申请时应提供家庭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相关佐证资料。第(一)至(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凭证后学校给予认定。第(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如重大自然灾害受灾证明、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伤害证明、重大疾病病例等证明材料、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三)身份核验。学校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当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查询”模块中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结果:
1.能够提供佐证材料并在数据库中的学生直接认定。
2.不能提供佐证材料但在数据库中的学生,如学生及监护人愿意接受资助的,学校提供数据库信息全屏截图(体现截图日期),学生提供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如学生及监护人不愿意接受资助的,学生监护人签订自愿放弃学生受助资格声明,由学校留档备查。
3.能够提供佐证材料但不在数据库中的学生由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一步核实。
(四)学校复核及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必须对全体在校贫困生重新认定,春季在上一年秋季认定工作基础上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学校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提供的佐证材料审核时,参考以下因素: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当地扶贫部门的证明;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孤儿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提供以下佐证:低保证原件、复印件(看是否是第一监护人及家庭成员页有无学生姓名),同时提供低保折(卡)首页及近三月取款页(或流水)原件、复印件;如无法提供上述佐证材料的,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需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学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5)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提供父母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学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6)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学生提供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7)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提供家庭所在地的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无法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必须提供重大自然灾害受灾证明、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伤害证明、重大疾病病例等,同时提供由事实监护人签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学生及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学校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方核实出具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
(五)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并留存公示照片备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校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汇总表、一览表纸质版签字盖章以及电子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保存。所有纸质版档案由学校保存,毕业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必须留存三年以上。
(七)抽查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校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或社会的资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选择学生接受资助。学校应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附件:
1.牡丹江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
2.牡丹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3.牡丹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一览表(样表)
4.牡丹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表(样表)
5. 牡丹江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模板)
6.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认定确认书(模板)
7.自愿放弃学生受助资格声明(模板)
学生资助热线电话:0453-6688418
监督举报电话:0453-669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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